中華民國小兒骨科醫學會“贊助會員補充規定”辦事細則

  1. 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提供每年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贊助者,得經理監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2. 贊助會員資格,自贊助日期起算,一年有效。唯贊助會員不得以本學會會員之名作營利之宣傳或為其公司產品療效作專業背書。
  3. 贊助會員之贊助終止,自動停止其贊助會員資格,在壹年內恢復贊助者,則自動接續其會員資格。
  4. 贊助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含理監事會決議),得經理監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5. 贊助會員遭除名即出會。
  6. 收據改開捐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