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甄審委員會組織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小兒骨科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甄審小兒骨科醫師資格,特設立小兒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由五至七名甄審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任期二年為無給職。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視實際情形需要得另聘請數名口試及筆試委員。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負責制定及修改本委員會之組織及規則。
(二) 推薦聘請其他口試及筆試委員,協助甄審工作。
(三) 審核申請甄試專科醫師之資格。
(四) 舉辦甄審專科考試,包括筆試及囗試。
(五) 試題之收集及甄選,題庫來源之規範。
(六) 接受其他學會或機構詢問有關專科醫師之資格及鑑定。
第 五 條 主任委員掌理本委員會一切事務,負責召開及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甄審委員負責甄試及審核專科醫師資格,收集及甄選試題等事務。
第 六 條 專科醫師資格之審核標準,甄試之程序及辦法, 以衛生署所頒佈之 「小兒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為依據。
第 七 條 甄試活動完成後,由主任委員在一週內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甄審初試結果,由本會呈報衛生主管單位覆核。
第 八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正之, 並提報本會理事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