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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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小兒骨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PAEDIATRIC ORTHOPAEDICS SOCIETY(TPOS)。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聯絡國內、外骨科專家及相關學者,共同促進小兒骨科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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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倡小兒骨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促進國內外小兒骨科醫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以提高小兒骨科醫學之水準。 四、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五、獎助小兒骨科醫學傑出人才及舉辦其它有關事宜。 六、其它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宜。 |
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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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會員分列四種: (一)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會員,骨科專科醫師資格二年以上,從事小兒骨科工作或最近五年內有兩篇有關論文發表,或參加小兒骨科訓練研習會兩次(含)以上,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附送有關證件,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小兒骨科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二人介紹,由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三) 終身會員:曾經為本會會員,年齡達六十歲者,繳交終身會費伍仟元,即可成為終身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提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
第 六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八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 九 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
第 十 條 | 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末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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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 十四 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需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票選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第 十七 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票選之,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並擔任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九 條 | 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
第 廿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通過秘書長之提名。 五、免任工作人員。 六、擬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七、提名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它行事項。 |
第 廿一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大會交附議案。 二、監查理事會執行案。 三、審查經費。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其它應監查事項。 |
第 廿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祕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
第 廿三 條 |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
第 廿四 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
第 廿五 條 |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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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六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普通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仟元。 二、普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仟元。 三、終身會員會費:新台幣五仟元。 四、基金之利息。 五、會員捐款。 六、補助費。 七、其它收入。 |
第 廿七 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廿八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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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九 條 | 本會每年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由理事會通過,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嗣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第 卅條 | 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 卅一 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大會議決修定之。 |
第 卅二 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