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中華民國小兒骨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出版學會刊物及推展公共關係事務,特設立中華民國小兒骨科醫學會出版及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理事長為刊物發行人及對外公共關係之代表發言人。刊物之出版由編輯委員會組成,包括主編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為兩年。 |
第 三 條 | 本會另聘請論文審查委員及公關顧問,名額依需要而定,由本委員會推薦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兩年。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出版刊物之任務如下: (一) 投稿規則之制定與修改。 (二) 推薦論文審查委員。 (三) 受理論文稿件。 (四) 審查、修改及彙編論文。 (五) 編列出版預算及查核帳目。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公共關係之任務如下: (一) 推展各項公共關係事務、整合會員、媒體與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 (二) 學會事務對外之發言與報導。 (三) 學會相關之文宣及公關資訊的分析與整合。 (四) 建立學會危機處理之系統。 |
第 六 條 | 主任委員統理編輯及公共關係事務,召開及主持本委員會會議。編輯委員掌理校對、修改、審理、彙編等事宜。得聘任總幹事一人為名譽職,協助處理一般事務。 |
第 七 條 | 未按本委員會投稿規定之論著得拒絕受理,已受理之稿件每篇由兩位委員審查,並可徵得著作者同意修改或伸縮其稿件,如不適刊登之文稿應退還原著者。必要時得委託論文審查委員以外之專家審查論文。 |
第 八 條 | 經由刊務之發行,媒體的策略及活動的整合維持良好溝通管道,建立全員公關概念,並激發會員向心力。 |
第 九 條 | 如遇危機階段,應先行通知本委員會處理,並得召集危機處理會議, 控制並使其不致擴散損及本會及會員權益。 |
第 十 條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如有需要可請有關委員列席,必要時主任委員可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之組織及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